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舉例】某納稅人2016年5月之前是營業稅納稅人,全面“營改增”之后為增值稅納稅人,企業自查發現2016年3月有一筆收入需補稅,按稅法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營業稅。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實體法從舊舉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只從新規定開始的時段實施,不溯及以往,以往還按照舊的規定執行。
【程序法從新舉例】2001年5月起實施的稅收征管法規定,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全部賬戶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按照程序法從新原則,不論是2001年5月以后設立的新企業還是以前設立的老企業繼續經營的,不論是企業2001年5月以后開設的銀行賬號還是以前開設沿用下來的銀行賬號,現存的經營用的銀行賬號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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