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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P69)(2003年多選題、2006年多選題)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解釋】(1)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2)產品出口額占其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2003年)
A、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B、不利于節約資源的項目
C、技術水平落后的項目
D、不利于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例題2·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業項目
B、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
C、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種礦種勘探的項目
D、運用我國特有工藝生產產品的項目
【答案】BC
【解析】選項A屬于鼓勵類投資項目,選項D屬于禁止類投資項目。
【例題3·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下列各項中,屬于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的項目
B、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項目
C、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D、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的項目
【答案】AC
【解析】(1)選項BD: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2)選項C: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P70)
1、現金
(1)中方投資者用人民幣繳付出資。
(2)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解釋】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2、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
(1)中外投資者用于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3)以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的,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相關鏈接】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4)“外方投資者”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資方式中,不正確的是( )。
A、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
B、中國投資者以其所有的工業產權作價出資
C、外國投資者以已設定抵押的機器設備作價出資
D、中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答案】C
3、場地使用權(P93)
(1)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2)(2009年新增)場地使用費標準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3)(2009年新增)合營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
【解釋】(1)甲合營企業從2009年4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按照半年繳納;(2)乙合營企業從2009年9月1日開始用地,2009年的場地使用費免繳。
【例題·單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營企業場地使用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如果中方投資者未用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則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
B、場地使用費標準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商務部和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C、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5年
D、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答案】C
4、中外投資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以及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1998年綜合題)
【解釋】北京A企業和美國B企業出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根據合同規定,A企業以機器設備折價100萬美元出資,B企業以貨幣資金100萬美元出資:(1)A企業對機器設備必須擁有所有權,并且未設定抵押;(2)100萬美元的貨幣資金可以是B企業自己的,也可以從銀行貸款。從銀行貸款時,只能以B企業的名義,而且不能用合營企業或者A企業的財產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例題·單選題】在中國甲公司與外國乙公司擬訂的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草案中,下列有關出資方式的約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通過乙公司提供財產擔保從銀行貸款作為出資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廠房作為出資
C、乙公司以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
D、乙公司以收購甲公司30%的資產作為出資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2)選項B: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3)選項C: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4)選項D: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
1、普通出資期限
(1)一次性繳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分期出資
①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總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與注冊資本的大小無關
【相關鏈接】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例題1·單選題】中國甲公司擬與外國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丙企業的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資400萬美元,乙公司出資200萬美元。合營合同約定中外投資各方分兩期繳付出資。2009年5月10日,丙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2009年5月5日簽發的營業執照。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乙公司第一期繳付出資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應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繳付30萬美元
B、乙公司應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繳付50萬美元
C、乙公司應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繳付30萬美元
D、乙公司應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繳付50萬美元
【答案】A
【解析】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額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的關鍵在于:分期出資的計算起點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而非取得日期)。
【例題2·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800萬美元,合營企業合同約定合營雙方分期繳納出資,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
A、在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實收資本可以為零
B、在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實收資本不得少于120萬美元
C、在 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實收資本不得少于800萬美元
D、甲公司的投資總額最多為2000萬美元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2)選項B: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3)選項C: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不得超過2年;(4)選項D: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2、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P72)(1998年多選題、2002年多選題)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解釋】總期限均不得超過1年,與收購價款的大小無關。
【例題·單選題】外國甲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乙公司的部分資產,收購價款為160萬美元,并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與境內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收購價款的下列方式中,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萬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
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萬美元
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萬美元
D、甲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萬美元,2009年6月30日支付60萬美元
【答案】B
【解析】(1)選項A:前6個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選項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3)選項D:盡管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超過了60%,但總期限超過了1年。
3、未按照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P72)(2000年多選題)
(1)各方均違約
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2)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例題1·多選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方合營者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其出資,經中方合營者催告1個月后仍未繳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2000年)
A、視同外方合營者自動退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B、中方合營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C、中方合營者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另找外方合營者
D、外方合營者賠償中方合營者因其未繳付出資造成的損失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
B、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15%
C、合營一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的,即為自動退出合營企業
D、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
【答案】D
【解析】(1)選項A: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2)選項B: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3)選項C:合營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只有“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才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4)選項D: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4、同步問題
合營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一般情況下(同步出資時)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業】合作企業(不論是否取得法人資格)為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
5、控股問題
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解釋】控股的投資者只有當自己認繳的出資(或收購價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筆出資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對該企業的決策權。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財務成本管理預習講義匯總
(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