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稅額的計算:
(一)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情況下的銷售額的確定:
2.幾種特殊銷售行為下的銷售額
(1)折扣方式銷售:
①折扣銷售——看票
②銷售折扣——全額
③銷售折讓——手續完備,余額計稅。
(2)以舊換新:金銀首飾: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非金銀首飾: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3)還本銷售:銷售額不得扣除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①雙方同作購進和銷售處理;②進項稅必須憑專用發票抵扣。
(5)有關包裝物押金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處理。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7)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最近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③按組成計稅價:A:非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
B: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知識點鏈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的相關問題:
1.對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法規定確定,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算都用到該組成計稅價格;
2.對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消費稅與售價和組成計稅價格無關,在計算增值稅時如果用到組成計稅價格,同時要包括消費稅;
3.對白酒、卷煙采用從價與從量混合征收消費稅的計稅方法。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1-比例稅率)考試用書
特別說明: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增值稅按照平均價格計算征收。
3.含稅銷售額的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注意:1.價外費用和應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的包裝物押金視同價稅合計,需要換算。換算的稅率為貨物稅率。
2.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時不涉及換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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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