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經理
1、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四)監事會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基本相同,主要區別:(1)會議頻率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中沒有“監事會副主席”的說法。
(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2、為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實行股權激勵機制。股權激勵機制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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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