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12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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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其他審計組織接受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
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活動。其依據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依據包括三個層次,即產生和發展的依據、立項的依據和審計的依據;狹義的依據則僅指審計的依據。本文擬從廣義角度側重于第一層次談一點粗淺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展的依據
㈠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依據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看歷史,能夠據過去推知未來\"。過去的審計,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諸多規律性及在不同歷史時期所表現出來的各自特點,應是我們研究現代審計和推知未來審計的起點和依據。縱觀我國古代至近代審計發展歷史,其始于西周,以國家審計為主導,以外部經濟監察為主線,以內部財務稽核為輔線,以上計、御史、比部、戶部等監督體制為代表,歷經西周至秦漢的萌芽與生長時期、三國至隋唐的確立與成熟時期、宋代的革新與反復時期、元明清的中衰與恢復時期、中華民國的引進與改良時期。橫看他國古代至近代審計發展歷史,無論是古代埃及、羅馬、希臘等國的監督官或會計檢查官的監督體制,還是近代英、法、德等國的收支監督局或審計院的監督體制,均大體反映了同一軌跡。
究其產生與發展之規律性,蓋以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形成和演進為根本前提。這是因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使社會分工日趨精細,剩余產品日益增加,產品交換進一步擴大,從而導致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逐步分離,經營管理權也隨之多層分權,于是形成受托經濟責任關系。隨著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形成,財產經營管理權者(受托者)就負有履行受托經濟責任并向財產所有權者(委托者)定期匯報履責情況的義務,財產所有權者就擁有對財產經營管理權者所應履行的受托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監督的權利。但由于空間、時間、法律特別是技術等方面因素的制約,財產所有權者通常難以對財產經營管理權者實施直接的有效的監督,這便需要有獨立的權威的專司經濟監督職能的機構和人員在接受財產所有權者委托的前提下對財產經營管理權者所應履行的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審計則由此應運而生。隨著社會生產力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的主體身份更趨復雜,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也從起初單純的財務責任逐漸向經營責任、管理責任等方面拓展,這便為現代審計及未來審計的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由此可見,審計是隨著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和私有制、階級、國家的誕生,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逐步分離及經營管理權多層分權所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基礎上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根源即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其核心即受托經濟責任的確認或免除,其對象即負有受托經濟責任的當事人。故從此特定意義上講,審計即受托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亦非創新之舉。
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展的現實依據
從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83年9月15日審計署設立以前,我國未設獨立審計機構。有關國家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通常以會計檢查形式由企業主管及財政、
稅務、物價、銀行等部門結合各自業務管理進行。直至1982年12月15日人大九屆9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設立了審計署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繼設立審計機關、1984年8月31日人大八屆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后,才標志著我國國家審計開始步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而對特定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雖萌發于80年代后期及成長于90年代,但若論正式步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則應以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所制定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頒發為標志。
上述現實,并非是對審計產生和發展規律性的否定,而恰恰是對審計產生和發展規律性的肯定。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近三十年期間一直實行著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作為國有財產的代表,集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于一身,直接從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卻由于未充分享有必要的經營管理自主權而難以承擔經濟責任,故該時期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應該說尚不夠明確。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工作重心的轉移和經濟體制的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和發展,國有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逐步分離,經營管理權也隨之多層分權,從而導致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日益明確,進而導致對受托者所應履行受托經濟責任實施獨立監督的需要日益迫切,最終導致審計地位的重新確立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發展。這不正有力證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形成和演進仍然是新中國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前提。
至于大力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實依據是基于從嚴治黨、依法治國、反腐倡廉及干部管理等需要之說法,筆者以為,此屬衍生之物,理解為現實意義可能更為妥貼。
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立項依據
立項依據是指確立審計事項時的法律、法規根據及相關手續。目前主要有四類:一是國家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二是地方立法,如《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沈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三是黨和政府或主管部門立規,如《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及《教育系統企業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等;四是單位內部立規,如《揚州大學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等。
相關手續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的指令及各級干部任免機關的委托等。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是指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據以判斷是非、評價優劣的準繩及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根據,也可以理解為被審計人的行為準則。其具有層次性、相關性、時效性及地域性等特點。
審計依據的種類可以從不同角度予以劃分。如按其來源可分為外部依據和內部依據兩類;按其性質可分為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指標計劃合同及經濟技術標準四類;按其目標可分為真實性和公允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三類等。
從三個層次全面理解和深刻領會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依據,既有助于增強執行的自覺性、實施的合法性和評價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該項活動的健康持續發展,這也正是筆者不揣冒昧的動因所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