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以下方面協調審計業務工作
a.外部審計師
b.法規監管機構
本部分主要介紹在審計業務工作、外部審計師和法規監管機構間進行協調的重要性。關于外部審計師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標準》2050“協調”和相關的實務公告中,描述了董事會和首席審計執行官在協調外部審計師中的應扮演的角色。同樣還提到,同法規監管機構交換信息可以使重復工作降到最少。
關于“協調”的內容強調以下幾點: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當與相關確認和咨詢服務的其他內外部提供方共享信息、相互協調,以確保適當的工作覆蓋面,并盡可能減少重復工作。
對外部審計師工作的監督,包括其與內部審計部門的協調是董事會的責任。實際的內外部審計協調工作由首席審計執行官負責。首席審計執行官需得到董事會對審計工作有效協調的支持。
組織可以利用外部審計師的成果來提供內部審計范圍內的相關確認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首席審計執行官應采取必要的步驟了解外部審計師所從事的工作,包括:
與內部審計師所計劃工作相關的外部審計師計劃的工作性質、范圍和時間,應符合《標準》2100條的要求。
外部審計師對風險和重要性的評估。
外部審計師的技術、方法和術語,使首席審計執行官能夠:(1)協調內部與外部審計工作;(2)評估決定是否信賴外部審計工作;(3)與外部審計師進行有效的溝通。
通過獲取外部審計師的審計方案和工作底稿,能夠把外部審計的工作可靠地運用到內部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人員有責任保證這些方案和工作底稿不被泄露。
外部審計師在審計時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果。在這種情況下,首席審計執行官需要給外部審計師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外部審計師理解內部審計師的技術、方法和術語,并應用到他們的工作中。將內部審計師的審計方案和工作底稿提供給外部審計師,以便外部審計師能夠借鑒內部審計師的工作成果來滿足外部審計的目標。
對內、外部審計師而言,運用相同的技術、方法和術語有助于有效地協調他們之間的工作。
應對內、外部審計師計劃的審計工作進行討論,以確保適當的審計覆蓋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應召開相當數量的會議以確保審計工作的協調,并有效、及時地完成審計工作。同時,還要依據從工作開始后到目前為止的審計發現和建議,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計劃內的工作范圍。
外部審計師應可以得到內部審計的最終報告、管理層對報告的回應及對內部審計活動的后續審查。這些報告將幫助外部審計師決定和調整工作范圍及時間。此外,內部審計師需要得到外部審計師的管理建議書和相關報告。首席審計執行官需要理解管理建議書和相關報告中探討的事項,并幫助內部審計師在計劃中確定將來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在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中的有關人員審查了管理建議書并提出需采取的糾正行動之后,首席審計執行官應確保采取恰當的后續措施及糾正行動。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經常評估內、外部審計人員之間的工作協調情況。這種評估也可以包括對內、外部審計總成本、總體效率和效果的評估。首席審計執行官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匯報評估結果,也可一并上報對外部審計師工作的相關意見。
假設在計劃審計業務時協調被加以足夠重視,再重申一次,總的目標就是保證內部審計的士氣和最小化重復工作。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