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的組織機構設置,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受本單位董事會或董事會所設的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內部審計人員不受企業經營管理部門的約束;第二種是受本單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領導;第三種是受本單位總會計師的領導。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由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并應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西方國家的企業則普遍成立審計委員會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我國審計署在1992年1月31日頒發的《內部審計發展規劃》中,把在大中型企業中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內部審計發展的主要目標。下面對外國的審計委員會作一簡單介紹。
(一)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形式
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在美國、加拿大都按法定要求設立,在英國沒有法定要求,但設置非常普遍。早在20世紀4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紐約證券交易所就建議在股票上市公司中成立審計委員會,但是只有極個別公司設置了這個組織。1973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在各股票上市公司內必須成立由董事會領導的審計委員會。1977年,美國證券交易所硬性要求每一個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最遲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一個完全獨立于管理部門的由董事會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便于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也建議每一個股份公司及其他組織(包括非盈利企業和政府部門)設立審計委員會。
在不同的企業和部門,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往往有所區別,但也有一些共性:審計委員會通常是董事會的一個常設委員會,一般由董事會聘請非執行董事約3�8人組成,成員大多是來自企業界的具有財務知識的人員,也有一定數量的其他專業人員(如法律、工程技術人員等),有些公司還聘請一些社會代表人物參加。
(二)審計委員的基本職責
國外內部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職責主要有:
1.負責任命內部審計負責人;
2.檢查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要求、目標及有關內部審計的政策;
3.聘請外部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
4.審查內部審計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
5.對企業關系重大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議;
6.定期與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會面并交換意見;
7.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與董事會隨時保持聯系。
(三)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門的關系
審計委員會是內部審計部門的直接領導,負責任命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審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一些與企業關系重大的審計項目,要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要與委員會保持直接聯系,出席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和交換審計意見。由于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直接聯系,這就為董事會與內部審計部門之間提供了溝通的渠道,有利于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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