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15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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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樣審計不同于詳細審計。詳細審計是指百分百地審計對象總體中的全部項目,并根據審計結果形成審計意見。而抽樣審計是從審計對象總體根據
統計原理選取部分樣本進行審計,并根據樣本推斷總體并發表審計意見。
2、審計抽樣不能等同于抽查。抽查作為一種技術,可以用于審前調查、確定審計重點、取得審計證據,在使用中無嚴格要求。而審計抽樣作為一種審計方法,需運用統計原理,并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抽樣方法的要求實施。
3、抽樣審計一般可用于逆查、順查、函證等審計程序,也可用于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但
審計師在進行詢問、觀察、分析性復核時則不宜運用審計抽樣。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