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4/12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
內容提要:銀行實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策略,不僅能節約內部審計成本,而且還可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但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文中就銀行在操作內部審計業務外包時,如何把握好風險評估、外包商選擇、外包合同審查和事后監督控制等主要環節進行了探討。
(一)
銀行業務外包是一種商業戰略,就是銀行把自身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門機構。外包的理論基礎是企業再造理論。企業再造根本思想就是徹底擯棄大工業時代的模式,重新塑造與當今時代信息化、全球化相適應的企業模式。它是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企業組織如何去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隨著信息化和全球化進程的不斷發展,包括把內部審計業務等一些銀行非核心業務外包出去已成為一種趨勢。
就銀行方面而言,實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策略的主要好處不僅能節約內部審計成本,而且還可以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1、以優補絀。我國各家銀行內部審計資源普遍不足,這種不足不僅表現在數量上,更表現在質量上。一是缺少普遍適用的專業實務標準和審計條例。二是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不能滿足需要,特別是在收集信息、檢查、評價和交流方面能力不夠,審計的手段、方法落后,不能適應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增加的技術復雜程度和內部審計部門需要承擔的繁重任務。三是銀行審計理論滯后。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是一個相當規模的群體,但尚無一成熟的理論和專業標準。從銀行方面講,內部審計業務外包能使銀行利用自身所沒有的專業技能,有機會利用外部先進的審計技術和理論,比如獲得特別審計項目的專門技能和知識,而銀行內部是不具備這種知識的。通過業務外包可揚長避短,以優補絀。對于某些規模和風險程度都不大的小銀行來說,可以考慮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給外部專家,并由高級管理層負責監督實施
審計師的建議,確定負責實施建議的人員。
2、降低內部審計成本。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機構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或區域內部審計中心,估計銀行系統的內部審計人員超過3萬人。這樣龐大的機構和眾多的人員,銀行系統每年為此需耗費數十億元成本。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可以部分削減這方面昂貴的招聘、培訓和福利支出,從而可大大降低銀行相應的成本。
3、提高內部審計效率。作為銀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商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注冊會計師是審計領域的專家。他們所掌握的審計手段、技術、方法和專業水準具有明顯的優勢,由專家來做能更好地完成審計目標。
4、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內部審計的質量主要體現在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而獨立性是內部審計部門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的物質基礎。我國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雖經近年改革,但仍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而外包商不涉及銀行的經營活動或選擇或實施內部控制措施,也可以避免和被審計銀行機構發生任何利益沖突。所以,實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可從根本上解決獨立性問題,外包商可以向銀行管理層和銀行監管人提供高質量的審計信息。
從社會方面看,銀行內部審計外包可利用比較優勢,使社會審計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從外包商----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CPA)方面來說,銀行內部審計不僅是一個專業問題,而且還是一個很大的產業,因為它是一個很大的市場。隨著中國銀行業走向世界,這個市場會越來越大。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社會化是世界性的趨勢,因為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質量。中國的銀行內部審計市場,對CPA來說充滿機遇,也充滿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有20多萬個,金融從業人員300萬人,有待審計的銀行資產達幾十萬億元。這就是說,現在不是有沒有金融審計市場的問題,而是中國的CPA有沒有能量去占領這個市場的問題。對CPA來說,目前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中原逐鹿,不知鹿死誰手。競爭的對手不僅是國內同業之間,更多的還會來自國際上的知名會計公司。我國CPA業應作戰略性的調整,將現有的審計資源向金融審計傾斜,作好充分的準備,以迅速占領這個市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是現代經濟系統的核心,誰掌握了中國未來金融審計的市場,誰就掌握了中國審計市場的未來。它的意義不僅在于銀行審計本身的巨大市場,而且可帶動整個審計市場;它不但是審計市場新的增長點,而且對傳統審計業務可起到優化和催化作用。金融審計業務可提高我國CPA的整體素質,提高事務所的競爭能力,而銀行內部審計業務是金融審計業務的一個重要部分。
(二)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在給銀行帶來上述諸多好處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銀行在實際操作內部審計業務外包時,應當把握好風險評估、外包商選擇、外包合同審查和事后監督控制等主要環節。
1、風險評估。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負責了解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相關的風險,并確保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的充分到位。作為董事會
職責的一部分,董事會應當就內部審計外包對銀行戰略目標和計劃的支援情況、與外包商的關系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沒有一個有效的風險評估階段,內部審計外包就可能與銀行的戰略計劃不一致,或代價不菲,或帶來不可預見的風險。
內部審計外包的風險評估應當考慮下列情形:金融機構的戰略目的、目標和經營需要;評價和監督外包關系的能力;內部審計業務對金融機構的重要性和被外包的風險程度;對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明確要求;必要的控制和報告程序;外包商的合同義務和要求;內部審計的應急計劃;對內部審計外包協議的持續評估,以評價是否與銀行戰略目標一致和外包商的工作業績;是否符合監管要求和有關準則。
2、選擇外包商。一旦銀行完成了風險評估,管理層就應當對內部審計外包商進行評估,以確定其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是否滿足銀行的需要。管理層應當將銀行的需求、目標和必要的控制要求告訴潛在的內部審計外包商。管理層也應當對外包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討論。在選擇一個合格的內部審計外包商時,銀行應當考慮外包商以下三個因素:即專業知識和技能、運行情況和控制情況、外包商的財務狀況。
在外包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方面,銀行應當考慮:評估外包商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經驗和能力;識別銀行必須對外包商進行支援以全面管理風險的領域;評價外包商在未來預期的運作環境下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經驗知識;必要的話,要進行現場督察,以更好地了解外包商是如何開展內部審計服務的。
在外包商的運行和控制情況方面,銀行應當考慮:確定外包商與內部控制相關的標準、政策和程序的健全性;審查外包商的審計報告,以確定內部審計范圍是否全面,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完備;評價銀行是否能夠完全、及時地獲得外包商的內部審計信息。
在外包商的財務狀況方面,銀行應當考慮:分析外包商最近被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報;考慮外包商在內部審計行業中的執業期限有多長、市場份額有多大。
由此可見,一個良好的外包商必須是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和適當的知識技能、內部控制完備、財務狀況良好的公司。他們應當是一批既精通國際銀行游戲規則又熟悉國際審計游戲規則的人才。就我國國情而言,銀行內部審計的外包商主體主要應當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我國注冊會計師要通過審計實踐和理論研究,總結、歸納和創造一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有自身特點的組織結構、企業文化、金融審計方法與理論。銀行在選擇內部審計外包商時除上述因素以個外,還要綜合考慮:一是外包商的資質。經人行和財政部許可,目前國內有68家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從事金融審計業務的資質。二是評價客戶在社會上執業信譽如何。三是外包商在銀行審計領域的專業水平如何。四是外包商的收費標準。
3、審查外包合同。內部審計外包合同是銀行機構與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外包商之間簽訂的一項契約。合同應當考慮銀行經營需求和在風險評估、選擇外包商階段被識別出的重要風險因素。合同應當明確采用書面形式,內容應當具體詳細,包括:內部審計的服務范圍、業績標準、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審計條款、報告制度、爭議解決等。
(1) 服務范圍:合同應當明確規定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外包商的任務和職責;外包商實施的風險分析和制定的計劃必須事先得到銀行高級管理層的批準。
(2) 業績標準:業績標準規定了外包商最低的服務水平要求以及如果未能滿足標準實施的補救措施。銀行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外包商的業績標準,確保其內部審計服務與銀行戰略目標相一致。外包商必須親自承諾將所需資源應用于根據審計計劃有效地執行其任務
(3) 安全保密:合同應當規定外包商有保守銀行信息資源機密的義務,以防止銀行商業機密的泄密。
(4) 控制措施:銀行應當考慮外包商的內部控制措施;遵循監管要求的合規性;外包商保持的有關記錄;高級管理層或其代表、外部審計師或其代表及監管當局有權在任何時候接觸與外包商任務有關的記錄,包括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5) 審計條款:合同應當訂明外包商提供的內部審計報告類型(如財務、內部控制和安全評估)。合同也應當訂明內部審計次數、有關審計成本和銀行獲取內部審計結果的權利。銀行應當特別關注對網上銀行業務的內部審計服務。
(6) 報告制度:合同條款應當規定銀行收到的內部審計報告的類型和次數。
(7) 爭議解決:銀行機構應當在合同中訂立一個爭議解決規定,以解決未來潛存的問題。
銀行管理層應當考慮合同是否具備足夠的靈活性,以適應技術和金融機構運作的變化。所以銀行與外包商之間也應當訂立可以改變合同條款的協議,尤其是如果發現重大問題需要擴大審計工作的時候。在簽字之前,應當由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4、控制和監督。實行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可以給銀行帶來很大的好處,但另一方面外包也可能給銀行帶來風險,比如喪失或減少對外包業務的控制。尤其是當銀行將一項重要職能外包出去的時候,就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且,外包也可能對監管當局收集信息或要求改變被外包的職能的運作方式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
高級管理層應當確保銀行達成一項有效期較長的合同,同時確保外包商精通必要的專業知識,能夠考慮到有關銀行的特點。即使外包商提供了內部審計服務,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仍舊要負責確保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內部審計職能)得到有效的運作。
銀行機構應當讓具資深和經驗豐富的審計師擔任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并考慮維持一支少量精干的內部審計隊伍。外包商協助審計人員確定要審查的風險,提出建議,實施經內部審計經理批準的審計程序,并與內部審計經理共同向董事會或其審計委員會報告其發現。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十分精通銀行各項重要業務,以檢查和評估這些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功能、效率和有效性。但外部專家也可以承擔某種內部審計部門不會或不十分精通的檢查任務。另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了解外部專家的知識要融入其所在部門,有可能的話要讓其一到幾個部屬參與外部專家的工作。
當銀行機構實施外包安排時,其運作風險就會增加。監管機構應當寄希望于銀行就外包將對銀行總體風險組合和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具體而言,銀行應當在以下三個方面對外包商實施監督控制程序:
(1)在監督外包商的財務和運作狀況時,銀行應當定期評價外包商的財務狀況;審查審計報告和獲取的監管檢查報告,評價外包商系統和控制措施的完備性;跟蹤檢查審計報告所指明的任何缺陷;定期審查外包商與內部控制有關的政策;監督外包商在內部審計方面的人事變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2)在評估外包商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質量時,銀行應當定期審查有關外包商業績的報告,確定這些報告是否準確;及時追查內部審計的任何問題,評估外包商加強內部審計水準的計劃;評價外包商支持和增強銀行戰略導向的能力;定期與外包商會晤討論業績和運作問題。
(3)在監督合同遵守情況和進行必要修改時,銀行應當審查內部審計外包收費的發票;定期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有必要根據銀行需要和技術發展狀況對某些條款進行修改;保留與合同遵守、修改和爭議解決相關的檔案記錄。
如果外包合同突然出現終止的情況,銀行應當具備應急計劃。假如在內部審計領域有許多可待選擇的外包商,應急計劃應當對一個候選外包商進行詳細的調查。假如新外包商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開展工作的話,銀行就必須考慮臨時增加其自身的內部審計努力。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