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及下屬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審計監督,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斷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根據重府(1995)44號文《關于加強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審計的請示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撥款、貸款、自籌資金等形式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審計,是指公司審計部依照公司總部規定對負責范圍的投資項目實施開工前、建設期間、竣工結算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審計范圍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擴建、改建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房屋裝修、裝飾及零星維修等(以下對上述項目簡稱基建項目)土建及安裝工程。
第五條所有基建項目,投資單位在支付工程價款時,必須按照合同和公司規定留足工程合同造價20%的尾款,經審計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規定和未經審計決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視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行為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造價在10萬元以上項目(含各子公司、經營實體)必須實行招投標。
第七條審計機構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內容包括投資項目的標底的制定、競標、議標、定標等環節是否符合程序;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資的經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條款是否科學、具體、明確等。
第八條基建項目預算、結算審計主要是審查基建工程預算、結算的合規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重點審查:
1.是否執行國家、地方預算定額;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策調整材料價格、調整定額等的文件規定執行;
2.審查是否正確套用定額標準;
3.審查是否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4.審核主要材料價格的真實性;
5.審查是否按施工圖及更改資料計算工程工作量,同時審查更改資料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國家規定的計費程序操作,有無違反操作程序多計費的問題;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標書的要求執行,有無偷工減料,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8.現場簽證是否真實、正確;
9.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基建項目預算、結算審計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項目主管部門向**部報送當年(或次年)基建項目投資計劃以及當年基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計劃,審計部據此作出基建項目審計計劃,報公司總部批準實施。
2.基建項目承辦單位將預算、結算審計資料報送審計部。結算資料在竣工項目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特殊情況除外)送審計稽查部。
其資料包括:
(1)預算審計
基建項目預算審計資料包括:
①基建項目承辦單位編制的預算書;
②該項目的施工圖;
③設計變更通知;
④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⑤水文、地質勘察資料;
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取費證明書。
(2)基建項目結算審計資料包括:
①項目承建單位編制的工程造價結算書;
②施工合同書、招標書;
③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通知、現場簽證記錄;
④作為價差調整依據的價格簽證單;
⑤甲方供應資料(設備)明細表;
⑥竣工驗收報告;
⑦水文、地質勘察資料;
⑧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⑨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取費等級證書;
⑩與結算有關的其他資料。
3.審計稽查部收到完整、齊全的預算、結算審計資料后,立即組織審計。其審計工作時限:***。審計部門及審計人員在規定的審計時間內將審計的初步結果先與施工單位(乙方)交換意見,征求承建單位意見后,出具審核報告,報送公司有關部門執行。
4.經審計核定并出具的基建項目審計報告,作為投資單位財務支付工程尾款及辦理決算的依據。
第十條基建工程預算、決算審計的方式:
1.自行審計:對投資額較小的項目,由審計部組織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2.委托審計:投資額較大的基建項目,由審計部統一負責委托經資格認定合格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投資單位同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審計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協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支付給受托單位。受托單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審計費用由投資單位承擔,計入相關成本項目。
第十一條各投資單位的基建工程項目,必須經專人審計后,由部門領導簽字,提交審計部門審計。項目承辦單位送審的預算、結算項目,未經領導審核,或送審的預、結算資料不齊全、不完整的,審計部門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投資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審計人員參加,特別是*米以上隱蔽工程收方,必須有審計人員參與。
第十三條為切實保障和維護公司利益,對在基建項目建設中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單位及責任人員(包括審計人員),視其情況,分別處以*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經濟處罰或通報批評,嚴重違反政紀、法紀的移交公司紀律監察部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各子公司。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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