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違法執業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抄告原注冊審批部門。原注冊審批部門收到抄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證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撤銷注冊。
第四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部門應當予以注銷注冊,并將其注冊證、執業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從規定不難看出,吊銷注冊與撤銷注冊、注銷注冊本質上不一樣,吊銷注冊是注冊審批部門對注冊消防工程師違法事跡所采取的處理方式,是對注冊消防工程師人員經過合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后因違法執業而作出的處理狀態;
注銷注冊是通過吊銷注冊期間的調查、核實所產生的一種結果;
而撤銷注冊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其決定機構或上級機構對因此種渠道而獲得證書的人員采取的處理方式,它本身取得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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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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