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于1997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為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地上二十八層,地下一層,建筑高度為85m,總建筑面積約18472m2。其中地下一層為設備用房、停車庫;地上一層為消防控制室、辦公室及商業用房;地上二至四層主要為居住用房,部分用于辦公;地上五層及以上層為居民住宅。整個建筑共有居民156戶、440余人。該建筑設有兩部防煙樓梯和1部消防電梯;地下一層至地上四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地上一層至地上二十八層的公共疏散走道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筑公共疏散走道設有機械排煙系統;室內每層設有兩個室內消火栓;室外分別設有兩個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兩個噴淋水泵接合器。2010年11月15日下午13時左右,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雇傭無證電焊工人吳××、王××將電焊機、配電箱等工具搬至十層處,準備加固建筑北側外立面十層凹廊部位的懸挑支撐。14時14分,吳××在連接好電焊作業的電源線后,用點焊方式測試電焊槍是否能作業時,濺落的金屬熔渣物引燃了北墻外側九層腳手架上平時掉落的聚氨酯泡沫碎塊、碎屑。吳××、王××發現起火后,使用現場滅火器進行撲救,但未撲滅,見火越燒越大,兩人隨即通過腳手架逃離現場。請分析以上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此次火災起火的直接原因是什么?(2)案例中違反消防法規及標準的情況有哪些?
解析
(1)此次火災起火的直接原因是: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雇傭無證電焊工人吳X X、王X X違章電焊作業引燃聚氨酯泡沫碎塊、碎屑引發火災。
(2)案例中違反消防法規及標準的情況有:①改造工程使用的外墻保溫材料不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頒布的《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規定要求建筑高度大于60m、小于100m的非幕墻式住宅建筑,其墻體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該工程噴涂的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是B3級,屬易燃材料。②使用無證電焊工違法施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該工程電焊工是負責搭建腳手架的公司的人員從社會上從事電焊作業的包工頭處雇用的,無電焊作業人員資格證;電焊動火作業時未辦理相應的動火審批手續、也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在未涂抹防護層的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部位進行電焊,嚴重違反了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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