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1、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1)大事記(時間:事件)
1948年:成立
1995年3月18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中央銀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005年8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
(2)職能演變過程 1948—1984年:同時承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及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職能
自1984.01.01起: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2003年: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由銀監會行使。
(3)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2、監管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大事記(時間:事件)
2003年4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監管范圍 第二條規定: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對在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經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適用本法規定。
(3)監管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3、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4、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8、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9、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10、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11、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1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1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14、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15、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16、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17、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4)監管理念:
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5)監管目標(4個) 一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二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三是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6)監管標準(6條)
一是能夠促進金融的穩定,同時又促進金融的創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
三是對各類監管權限做到科學合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為金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創造環境和條件,并且維護這種有序的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五是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方面都應當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六是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7)監管措施(5個) 一是市場準入(包括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二是非現場監管;三是現場檢查;四是監管談話;
五是信息披露監管。
(8)背景知識——“一行三會” 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協會
(1)成立:
2000年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隊,主管單位為銀監會。
(2)協會宗旨: 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3)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截止07年1月共70家,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準會員(截止07年1月共37家,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銀行業協會)組成。
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截止07年4月,協會共設有5個專業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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