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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不良貸款管理
一、概述(掌握)
(一)不良貸款的定義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已經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
按照新的貸款五級分類標準,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按照財政 部頒發的《銀行會計制度》,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逾期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按照我國傳統的“一逾兩呆”標準,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二)不良貸款的成因
不良資產的成因比較復雜,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銀行內部因素也有銀行外部因素。具體來說如下:
(1)社會融資結構的影響。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較大,企業普遍缺少自有資金,企業效益不好,必然導致銀行產生不良資產。我國傳統上是以商業銀行為主的融資格局,資本市場的發展相對滯后,使得全社會的信用風險幾種積聚到商業銀行中。
(2)宏觀經濟體制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是政府主導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國有銀行根據政府的指令發放貸款,經濟轉軌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銀行承擔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3)社會信用環境影響
整體上,我國的信用環境還有待提高。國內有些地方沒有形成較好的信用文化是導致“三角債”問題的重要原因。
(4)商業銀行自身及外部監管問題
二、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熟悉)
(一)現金清收
1.現金清收準備
(1)債權維護
對于債權的維護,銀行需要從如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①妥善保管能夠證明主債權和擔保債權客觀存在的檔案資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據、擔保合同、抵(質)押登記證明文件等。
②確保主債權和擔保債權具有強制執行力,主要是確保確保不超過判決生效的申請執行時間,確保確保不超過生效判決的申請期限。
③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
注意: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還款之日計算,一般為2年。但在2年屆滿之前,銀行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提出清償要求或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一旦屆滿,人民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此外,關于保證責任,銀行要在合同中與保證人約定保證責任期間;雙方沒有約定的,從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債權銀行應當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否則保證人就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財產清查
銀行還要利用一切手段,及時發現借款人是否存在隱匿和轉移資產等行為,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進行法律訴訟,并采取及時有效措施進行財產保全,以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方法控制債務人的財產,盡量減少銀行資產損失。
2.常規清收
根據是否訴諸法律,可講清收劃分為常規清收和依法收貸兩種。常規清收包括直接追償、協商處置抵質押物、委托第三人清收等方式。
常規清收需要注意:
(1)要深入分析債務人拖欠貸款本息的真正原因,并據此判斷其短期和中長期的償債能力,從而確定合適的清收手段;
(2)要充分利用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施壓,做好貸款償還的協調工作,盡量避免升級到法律程序;
(3)要從債務人今后發展需要銀行支持的角度,引導債務人自愿還款;
(4)要將依法收貸作為常規清收的后盾。
3.依法清收
依法清收是指在采取常規清收仍然無效之后,就要訴諸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勝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清收有如下步驟:
(1)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判決。銀行和債務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財產保全作用:
一是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保障日后執行順利進行;
二是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影響債務人的生產和經營活動,迫使債務人主動履行義務。
財產保全分為2種: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由于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就會使得銀行債權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因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
訴中財產保全是指,由于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得案件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人民法院根據債權銀行的申請裁定或者在必要時不經申請自行裁定而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下列法律文書,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人拒絕履行的,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其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其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
其三,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008年4月1日其實施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
(5)申請債務人破產
如果在采取其他措施之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且經營虧損趨勢無法逆轉,銀行就應該果斷申請對債務人實施破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被多個債權人遍償,而且其他債權人已經搶先采取法律行動,比如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者是債務人采取不正當手段轉移、隱匿財產等,銀行也應該考慮申請債務人破產,從而終止其他的執行程序,避免債務人非法轉移資產。
(二)重組
貸款重組,廣義上也稱為債務重組,通常是根據借款人和債權銀行協商決定的。
根據債權銀行在重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將債務重組分為:自主型和司法型債務重組。
自主型債務重組是由借款企業和債權銀行協商決議。
司法型債務重組是《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情形。
1.重組的概念和條件
(1)重組的概念
貸款重組是指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還款困難,銀行難以及時收回貸款本息,經過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并在銀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由銀行修改或重新制定還款方案、調整貸款合同條款,以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2)重組的條件
總的來說,辦理貸款重組的條件是:利于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程度、促進現金回收,減少經濟損失。
①通過貸款重組,借款企業能改善財務狀況、增強還款能力;
②通過財務重組,能彌補貸款法律手續等重大缺陷;
③通過貸款重組,能追加或完善擔保條件;
④通過財務重組,可以在其他方面減少銀行的風險。
2.貸款重組的方式(自主型)
貸款重組方式主要有六種,包括變更擔保條件、調整還款期限、調整利率、借款企業變更、債務轉為資本和以資抵債。
(1)變更擔保條件
①將抵押、質押轉換為保證,
②將保證轉換為抵押或質押,
③直接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2)調整還款期限
銀行延長還款期限必須遵守銀行監管當局的有關規定。
(3)調整利率
將逾期利率調整為相應檔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必須遵守銀行監管當局的有關規定。
(4)借款企業變更
主要是針對借款人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銀行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移到第三方。當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變更借款企業時,要防止借款企業利用分立、對外投資或設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廢債務。
(5)債務轉為資本
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
(6)以資抵債
①債務人以資抵債的條件:
企業倒閉或宣告破產;
債務人故意“懸空”貸款、逃避還貸責任;
貸款到期,確無貨幣資金。
②抵債資產的范圍
動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輔助材料等;
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
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和期權;
有價證券:股票和債券;
其他有效資產。
③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
嚴格控制原則:銀行債權應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
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受償方式以現金受償為首選,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金受償確實不能實現時,可接受以物抵債。
合理定價原則:抵債資產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評估程序應合法合規,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定價。
妥善保管原則:對收取的抵債資產應妥善保管,確保抵債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
及時處置原則:銀行在收取抵債資產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置,盡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有效轉化。
④抵債資產的保管
銀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
銀行在辦理抵債資產接收后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
銀行要根據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及價值形態的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補救措施。
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并作好核對記錄。核對應做到賬簿一致、賬實相符,若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并據實處理。
⑤以資抵債的處置
不動產、股權及其他權利,在取得之日起2年內處置;
動產在取得之日起1年內處置。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
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
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
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⑥監督檢查
銀行對抵押資產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截留抵債資產經營處置收入的;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未經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玩忽職守,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擅自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
⑦考核
銀行對抵債資產的處理必須建立考核制度,2個主要指標為:
a,抵債資產年處置率
抵債資產的年處置率=一年內已經處理抵債資產總價/一年內待處理抵債資產的總價×100%
b,抵債資產的變現率
債資產的變現率=已經處理抵債資產變現價值/已處理抵債資產總價×100%
3.司法型貸款重組
(1)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務人、債務人股東或債權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在法院主導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調整債務安排,盡量挽救債務人,避免債務人破產后對債權人、股東和雇員等人,尤其是對債務企業所在地的公共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企業一旦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其他強制程序都應立即停止。
(2)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和解與整頓程序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的3個月內,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經過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和解協議草案達成一致,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整頓是指債務人同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生效后,由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頻臨破產的企業復蘇并能夠執行和解協議的過程。
健全呆賬核銷制度是會計審慎性和真實性原則的要求,是客觀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和有效抵御金融風險的重要基礎。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二)
(三)呆賬核銷
1.呆賬的認定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已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銀行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銀行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7)銀行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銀行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銀行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銀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銀行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銀行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銀行經批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格的差額;
(13)對于余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4)因借款人、擔保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或因銀行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5)銀行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自主核銷。
2.呆賬核銷的申報與審批
(1)呆賬核銷的申報
根據《核銷辦法》的有關規定,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如下材料,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②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③其他相關資料。
(2)呆賬核銷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①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規;
②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
③呆賬數額是否準確;
④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戶、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審批核銷。對于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并上報總行備案,總行對一級分行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并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在接到下級行的申報表之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此外,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①付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銀行債權;
②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銀行債權;
③銀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銀行債權;
⑤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者股權。
(四)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
金融企業的概念(了解),范圍: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依法監管的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資產管理公司,5年以上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經驗,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含)以上的。
批量轉讓是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
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原則是: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價值最大化。
金融企業應在沒批次不良資產轉讓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置結果。
金融企業應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送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情況報告。各省級財政部門和銀監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別將轄區內金融企業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匯總情況保送財政部和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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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