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1.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
2.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
3.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
4.針對特殊資產組合的特別資本要求和針對單家銀行的特定資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后,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
二、資本的定義和作用
1.銀行資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損失。
2.作用:
①資本為商業銀行提供融資。
②吸收和消化損失。
③限制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增強銀行系統穩定性。
④維持市場信心。
⑤為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三、風險治理
1.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
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是商業銀行的決策機構。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本行資本管理的首要責任。
概括來說,在風管方面,董事會對商業銀行風管承擔最終責任,負責風險偏好等重大風管事項的審議、審批,對銀行承擔風險的整體情況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監督。
2.監事會
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管層是否盡職履職,并對銀行承擔的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獨立的監督、評價。
商業銀行監事會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及高管層的履職情況。
3.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負責,是商業銀行的執行機構。
許多國家的商業銀行在高管層設立了專業委員會。
國際大型銀行在高管層層面設立首席風險官。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直接向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首席風險官應當具有完整、可靠、獨立的信息來源,具備判斷整體風險狀況的能力,及時提出改進方案。首席風險官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會負責并披露。
4.風險管理部門
風險管理部門在高管層(首席風險官)的領導下,負責建設完善包括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工具方法、信息系統等在內的風險管理體系,組織開展各項風險管理工作,對銀行承擔的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控制、緩釋以及提供風險敞口的報告,促進銀行穩健經營、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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