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兼業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兼業代理人,或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的機構。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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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管理
(1)保險兼業代理市場準入條件。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營業執照;②業務來源;③有固定的營業場所;④便利條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
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有關內容的變更,也應當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報保監會核準。
3.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
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可以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產品。
4.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
(1)一般規定。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①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②委托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③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2)禁止性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其他
(3)有關保險兼業代理合同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的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文本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4)有關保費及代理手續費的規定。保費結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保險兼業代理人應設立獨立的保費收入賬戶并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不得用保費抵扣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以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保險兼業代理人應建立業務臺帳,臺帳應逐筆列明保單流水號、代理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代理手續費等內容。
保險公司不得以直接沖減保費或現金方式向保險兼業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
(5)其他方面的規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不得委托保險兼業代理人簽發保險單。
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托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制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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