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投資管理
一、投資標的分類
按照投資標的是否屬于標準化金融工具,可分為標準化理財投資和非標準化理財投資。
(一)標準化理財投資
標準化理財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將理財銷售募集的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債券、股票、外匯等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有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標準化金融工具。
標準化金融工具是指有明確的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有明確的交易市場、有既定的投資品設立指引和交易規則、有清晰的資產托管和清算制度、有明確的估值和定價標準、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權益類金融工具、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貨幣市場工具、衍生類金融工具、外匯類及境外投資金融工具、貴金屬類金融工具等。
(二)非標準化理財投資
非標準化理財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規定,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二、投資管理要求
(一)投資組織管理要求
商業銀行總行統一負責本行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等事項的審批與管理;針對不同的理財產品及其資產投資運作事項,按照專業化要求建立區別于自營業務的審批與管理制度。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經營部門應組建專業的理財產品投資研究團隊,研究宏觀經濟社會、相關產業與區域、境內外金融市場、理財業務等發展情況,形成相關研究報告,供投資決策參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經營部門應組建專業化的投資交易團隊,負責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與交易。
商業銀行應將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全行風險管理體系管理,并應積極探索建立理財業務的風險緩釋機制,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促進理財業務平穩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
(二)投資業務管理規范
商業銀行應審慎盡責地管理投資組合,建立投資資產的全程跟蹤評估機制,同時要充分評估資產組合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單獨管理指對每個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
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
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個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
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
三、風險隔離要求
風險隔離是指商業銀行應將理財業務與信貸業務等其他業務相分離,建立符合理財業務特點的獨立條線風險控制體系,同時實行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銀行理財產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相分離、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1.理財業務與信貸業務相分離是指理財產品的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相對應,獨立于銀行信貸業務;本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
2.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是指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分別開立獨立賬戶;分別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代客理財資金不得用于本行自營業務,不得通過理財產品期限設置、會計記賬調整等方式調節監管指標。
3.銀行理財產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相分離是指銀行銷售上述兩類產品時應有相互獨立的準入、考核、推介和銷售制度等;代銷第三方機構產品時必須采用產品發行機構制作的宣傳推介材料和銷售合同,不得出現代銷機構的標識。
4.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是指本行理財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
5.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是指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服務應有獨立的運作流程、業務憑證、銷售文本、銷售管理信息系統;應有獲得業務資質的專門理財人員;應在營業場所(包括網上銀行等)設立有明顯標識的服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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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