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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管理(第四章)
(對出版單位及其業務活動、印刷復制活動、出版物市場、出版活動保障與獎懲的管理)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和對出版單位的管理(上)(第四章第一、二節)
(出版的法律、法規、規章;出版單位的變更和注銷)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
我國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務:
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
保障和規范合法的出版活動;
培育和規范出版物市場;
懲處違法出版行為;
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
管理的實施部門:
中央級:
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兩級中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
管理的對象:
各種出版物的出版單位、印刷復制單位、發行單位以及制作單位。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法實施
管理的依據:
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國際條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
注意:
規范性文件的適時變化、新增、廢止,要以國家機關頒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一)管理的法律依據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其次是各種法律
《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廣告法》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計量法》
再次是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適于全國)
七家條例組成行政法規框架:
《出版管理條例》(系統全面規定各種出版活動,是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規)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制定,適于轄區)
規章(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適于全國)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適于轄區)
規章比法律、法規數量多、更具體、涉及面更廣。
注意:
《有關出版的法律法規選編》內容包括憲法、刑法、出版法規和規章的內容。
學習方法:與我同步,分解到各章節中學習,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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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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