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出版專業技術隊伍的整體素質,規范出版物市場的管理,保證出版物的質量,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理》和《音像管理條理》的有關精神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等出版單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發行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管理,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出版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后,不再進行該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出版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原則。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出版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出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出版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則優聘任。
第六條 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從事出版專業崗位工作的上崗證,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某些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編輯(技術編輯和一級校對)職務。(三)高級資格(編審、副編審)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報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報名參加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報名參加出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1年。(五)取得博士學位。(六)本規定發布之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七)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第十條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負責。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目、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新聞出版總署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國家規定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違犯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三)有刑事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一)偽造學歷和出版專業工作資歷證明。(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三)國務院新聞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將對通過考試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及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將對出版專業某些重要的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執業準入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