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出版資格考試基礎知識第四章考點:著作權侵權
第四章 出版與出版工作
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限制:著作權法對于著作權的具體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規定。
法定許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方式:1.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中匯編已發表作品
2.報刊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
(主要3種,《著作權法》規定了5種)
著作權侵權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著作權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須承擔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種類:
1.有法定例外的行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第二,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第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
第四,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節目)。
第五,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第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2.無法定例外的行為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人可能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
須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明知是上列各種侵犯復制品之一還進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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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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