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考試《保險法》筆記:保險公司
一、
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 (一)保險公司的設立
1、設立保險公司的原則?!侗kU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減少盲目競爭和無序競爭導致濫設保險公司的做法,堅持根據市場需要和可能,設立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的業務堅持實行分業經營原則,即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以將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與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割斷,在保險金融監管上設立一道風險防火墻,并形成行業制度,以利整個保險業體系的安全。
2、資本金條件。在全國范圍內開辦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保險公司成立后須按照其注冊資本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外,非經保監會批準,不得動用。
3、從業人員條件
(1)任職資格。保險行業的標的均與資金有關,資金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非??旖莸倪\轉速度,稍有不謹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要求保險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適應保險業經營情況復雜和對資金有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辦事處和營業部主任、副主任須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包括一定的金融專業學歷條件和在金融行業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條件。
(2)禁止任職人員。根據《公
司法》第57條的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人員;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擔任因為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員。
(3)違反任職資格選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違反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選舉、委派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無論是股東大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均屬無效公司行為。
4、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隨著市場開拓和本公司業務的發展,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擴大公司的規模,拓展業務的區域范圍,保險公司應根據保費收入的增加數額向保監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般的條件是每增收人民幣1億元的保費,可在業務活動區域內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5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2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個辦事處。
5、設立、變更、消滅的審批程序
保險公司是從事金融業務的特種公司,所以保險公司設立、變更和清算的審批必須由其行業主管機關保監會負責進行。在保監會審批前,投資者、發起人或者股東所進行的任何有關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行為均沒有法律效力,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決議不得對抗外部責任,不能以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為由否定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尤其是涉及股份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關股東和董事不能以執行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而主張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自受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一系列保險法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文件,包括設立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注冊資本和驗資證明、公司名稱和經營業務范圍的審批文件、設立保險公司和開展相應保險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二)保險公司的變更
1、公司類型的變更。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各種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發起人的各種資質證書,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或者保險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有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公司變更類型應當說明變更的主要內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條件,或者持股1000股以上的股東不滿1000人的,該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存續的條件,或者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對該公司進行清算,然后解散該公司。
2、名稱變更。保險公司變更名稱首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要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附保監會批準變更的文件,然后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的名稱需要注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不能與其他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字同音不同。
3、增減注冊資本。保險公司增減注冊資本,首先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議,然后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已經注入公司的驗資證明、
資產評估報告;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關報刊上至少發布公告3次,周知社會本公司即將減少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主張自己的債權。如果沒有通知債權人或者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告社會的,減少注冊資本沒有法律效力,原股東須在登記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4、變更場所。保險公司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且提供有關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書或者使用該營業場所的法律文件,經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5、調整業務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審定,然后由公司的章程記載,公司須在章程的范圍內進行各種業務活動,如果有必要超出法定的業務范圍經營的,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在得到保監會的批準之前不得進行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增加的業務。
6、公司分立。保險公司的分立意味著增加保險公司,對現有的保險市場會有所影響。所以保險法規定公司分立必須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既不清償債務也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公司分立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公司合并。保險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合并成一個保險公司,被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公司合并首先由擬合并的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8、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定記載文件,也是個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定關系文件。對公司章程的任何一個修改都可能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或者對有關公司監管機構的機關發生負面影響,所以公司章程的變更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首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報保監會審批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9、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因為這些主體對公司的業務和對外形象關系重大,當發生變動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經保監會批準后再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10、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三)保險公司的清算
1、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須經保監會批準后才能解散。取得保監會的批準后,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市場競爭的原因,保險公司要做強就必須做大,因此有保險公司追求規模合并之說;保險公司要做活就要與其規模相適應,因此有保險公司分立之說。保險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數股東根據市場競爭的情況決定的,一般而言這是公司的自主權,但是保險公司是一種金融企業,其貨幣運動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必須經過其監管機關保監會的批準。
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實際上是投保人以現在的錢買將來的利,投保人買的人壽保險單就是為了將來年老或者疾病時的財政依賴,是一種為了將來的投資,如果投資的人壽保險公司不見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保險公司嚴重違法違章經營,造成資產危機或者經營危機,保監會可依法撤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及時組成清算組,對該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完畢,該保險公司注銷。
3、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自己提出破產申請,經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將保險公司現有的總財產中減去他人的財產(取回權)、減去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別除權)、減去與他人債務相等的財產(抵銷權),剩余的財產就是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第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第三,拖欠的稅款;第四,清償公司的其他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務必使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能夠產生預定的社會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護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申請人壽保險公司破產只有在人壽保險單被其他人壽保險公司承接之后才能被法院受理。
二、
保險公司的組織 (一)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保險法》第69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眾多、規模較大,社會籌集資金能力較強,國有獨資公司事關國計民生,資產多、規模較大,這兩種組織形式所具有的資產能力和償付能力較強,能夠適應保險公司資產運營的需要,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包括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和合伙形式的企業。股份保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部門,以及其他各種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監會批準,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總)公司承擔。保險公司下撥給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60%.《保險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辦事處、營業部和代表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采用其他形式的組織結構,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規范形式:分公司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分公司;支公司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支公司;辦事處稱為:保險公司+所在地名+支公司+辦事處(營業部)。
三、
監督管理
(一)保監會的檢查
保監會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我國對保險業實行行業管理,保監會是保險業的行業管理機關,保險業一切主體的經營活動情況和與之相關的活動情況都在保監會的監管之下,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營狀況關系到公司的命運和社會責任,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因此保監會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之進行檢查,以外部的力量約束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和按章經營。
(二)整頓
1、整頓的概念。整頓是指保監會對經營管理不善,已經發生賠付風險或者可能發生賠付風險的保險公司而采取的一種行政措施。當保險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產負債比例失調,喪失賠付能力或者即將喪失賠付能力時,保監會可以對之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保險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的,由保監會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或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該公司進行整頓。保監會作出的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織和整頓期限,并予公告。
2、整頓的基本內容。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有權監督該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織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職權,公司重大的事情及資金運用和投資情況應及時告之整頓組織。在整頓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保監會有權停止開展新的業務或者停止部分業務,調整資金的運用。
3、整頓的終止。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織提出報告,經保監會批準,整頓結束,恢復該保險公司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接管
1、接管條件。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成立接管組織和制定接管的實施辦法,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使用不當或者由其他不適合的做法,導致公司損失或者即將損失賠付能力,對投保人已經或者即將構成損害,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經營不善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因此決定對該公司實行接管,以減少或者化解保險行業風險。
2、接管目的和期限。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以利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組織取代該保險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原公司的領導層需要離開原來的管理
崗位,公司的業務和其他管理活動由接管組行使,或者由接管組授權保險公司原來的人員行使。接管的期限由保監會決定,期限屆滿,但未達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接管終止。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保監會可以決定接管終止,解散接管組,將民事行為能力交還給該保險公司行使。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其他經營業績良好的保險公司代為經營管理,在輸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后,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復正常的賠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終止或者提前終止接管。
在接管期間,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沒有能力并且也沒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復賠付能力和清償能力的,由保監會終止接管,債務人經保監會批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保險公司破產。
四、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
(一)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1、財產損失保險,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點而且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火災、雷電、爆炸、氣候災難、及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為保險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的主要種類包括: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涉外財產保險。
2、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因侵權責任給他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付責任。在保險合同中,責任保險僅僅限于侵權責任保險,而不包括合同責任保險,因為合同責任是當事人可以控制的,保險公司在其中不能控制也不能影響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因此對合同責任不予保險。
而侵權責任往往是當事人所不能控制和不能影響的,侵權責任往往不是當事人的愿望,所以,他們希望將發生侵權責任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認為此種侵權責任的風險幾率較小,所收取的保費完全可以應付保險賠付,因此,有選擇的對部分侵權責任予以承保,一般包括雇主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以及機動車投保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等。
3、擔保保險,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其中信用保險是指由保險人承保一定信用風險的擔保責任,在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并且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此險中包括商業信用風險保險、預付款信用保險、保證信用保險、財務信用保險、誠實信用保險等險種。保證保險包括投資保險、和履約保險(主要是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其中投資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保障被保險人(投資者)
的投資項目由于投資所在國的政治風險而可能遭受的資本和收益的損失,投資保險一般帶有比較濃厚的國家政策色彩,由國有的大型保險公司承保。
4、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險期限屆滿為保險標的的一個大險種,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約定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一定量的保險金。人壽保險可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三個險種。其中死亡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標的并支付保險金的保險;生存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滿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一次性保險金或者按期給付年金。兩全保險是指將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險相結合的一個險種,根據此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在被保險人生存到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期到來時,保險人按時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年金。
5、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者殘廢為保險標的的一個險種。投保人為自己或者為與自己有可保利益的人投保,如果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如果在此期間沒有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所交的保費不退。險種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作為人壽保險的附加責任一并承保。
6、健康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需要支出醫療費、護理費、因疾病造成殘廢以及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暫時不能工作而減少勞動收入為保險標的的一個險種。
(二)保險業務的劃分
1、分業保險?!侗kU法》第90條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公司劃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兩類經營實體,其業務互不交叉,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是一種風險幾率投資,保險公司接受投保人的財產保險申請,根據保險領域中的大數法則,承包風險多數出于被保險的標的可能不用賠付的動機,或者出于該險種的保費收入將會大于賠付支出的概算,其保險帶有一定的或然性,況且財產保險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內,保險公司承受的風險是可以通過時間的推移而消失的。所以,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幾率雖然較大,但是風險的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公司接受客戶的人壽投保,則是一定要兌現的給付,無論被保險人是生是死,到了一定的期限或者發生了一定的事實,保險公司都要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只有將收取的保險金加以妥善的經營獲利,才能滿足將來的給付。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混同,經營財險的公司也經營壽險,這兩種保費收入也混同運用,該保險公司的資產運營發生危機的可能將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就有可能很快喪失賠付能力,從而導致保險業的信用危機。為了防止出現保險業混業經營產生的風險,《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分業經營。
2、再保險。《保險法》規定,經保監會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其分業經營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即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指保險公司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給其他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業務。再保險以原保險的存在為基礎,是對第一次保險的再次保險。再保險需要簽定合同,合同的當事人均是有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一方稱為分出公司,一方為分入公司。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對保險事故的損失賠償,而是對分出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約定的補償。再保險與投保人沒有直接關系,分入公司只能請求分出公司給付保費,而不得請求投保人直接給付保險費;投保人只能請求分出公司(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而不得請求分入公司(再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三)保險準備金
保險公司的功能是應付危險發生時對客戶的賠償,以及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的給付。對保險公司而言,各種財產危險是客觀存在著的,要發生只是遲早的事,(而人壽保險的條件更是隨時間的過去而必然達到),保險公司對此要準備足夠的資金,來應付這些支出。如果沒有必要的限制,保險公司的資金就可能大幅度地流入其他投資項目盈利,或者用于其他領域,這對維持保險公司充足的賠償能力和給付能力是個威脅。
因此,《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對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提取之后,應當分別留存,不得挪用作投資,也不得相互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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