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2/18 11:02: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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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一種人為的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是指以口頭交流的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如當面洽談、電話通知、捎帶口信等。口頭形式具有方便、直接的優點,但不便于保存和查證。
(2)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語言的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往來通信、電報及其他函件等。
(3)視聽資料形式是指以錄音、錄像及其他電子數據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或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可以認定為有效。
(4)默示形式
①默示方式包括積極地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兩種方式。
②積極地作為是指以積極的行為接受相對方提出或進行的民事意思表示。
③消極的默示是指民事主體對待相對方提出或進行的民事意思表示是不反對也不同意的消極的行為。
④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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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