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2/18 11:32:35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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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Insurer).亦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保險人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是經營保險業務的人。
2.投保人(Applicant).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Insured).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但是以下幾種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非同一人:
(1)為他人利益保險的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人以他人的保險利益為保險標的,那么在合同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合同上的保險賠償請求權應歸于此他人,此他人被稱為被保險人。
(2)保險利益轉移后,受讓人及繼承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對于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第33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依法變更合同,但是這條規定的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的情形,范圍過于狹窄.依保險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理論來看,凡保險利益轉移的情形,均可適用保險合同效力及于擁有保險利益的新主體的規則,也就是說,當特定保險利益的主體發生變化時,保險合同的效力仍然為了新的保險利益主體的利益而存在.當然,保險利益的轉移畢竟是保險合同法當中的例外性規定,因此,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保險合同效力才為新的保險利益主體的利益繼續存在。
(3)責任保險合同的受害人.責任保險是為了保護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而創設的制度,因此最初受侵害的第三人對保險人并無直接請求給付保險賠償的權利.但隨著保險制度的沉井,責任保險同時逐漸具有社會利他思想的內涵.為了保護受侵害的第三人,多數外國立法例規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無須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通知.甚至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不可以其他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第三人,只有在賠償第三人后,向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此種情形下,保險法雖仍承認投保人的被保險人地位,亦未明文改變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但此時受害人才是法律上受到保險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應為實質上的被保險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的受益權具有以下特點:
(1)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確定性。
(3)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權是一種期待利益,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國外又稱為等待權。
(4)受益權不能繼承,受益人可以放棄受益權但不能行使出售,轉讓等任何處分的權利.這是由受益權的不確定性決定的。
(5)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而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險人即可。
(6)受益權只能由受益人獨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無權剝奪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無需交遺產稅,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7)當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變更,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喪失受益權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并作為遺產處理。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