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繳納稅款后,由海關將原繳納關稅稅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給原納稅人的制度稱為關稅退還制度。
(一)退稅的范圍
以下情況海關核準可予以辦理退稅手續:(重要考點)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1)已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經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4)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卸、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卸、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5)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的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6)因海關誤征,致使納稅義務人多繳稅款的。
(二)退稅的期限及要求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或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在繳納稅款后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海關不予受理。
2、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三)退稅憑證:“收入退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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