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廢物進口管理
★管理范圍
★辦理程序
★報關規范
(一)管理范圍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管理。環保部制定、調整并公布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對未列入目錄內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二)辦理程序(2009年大綱新增內容,要求為“熟悉、掌握”)
1.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廢物進口申請獲取《廢物進口許可證》
2.進口廢物運抵口岸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環保部簽發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受理報檢,合格的,向報檢人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
3.海關憑《廢物進口許可證》、《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
(三)報關規范(取消了2008年教材第67頁第2項的規定)
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圍的廢物,均須事先申領《廢物進口許可證》。
1.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口岸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2.對未列入上述目錄內的或雖列入上述目錄內但未取得有效“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廢物,一律不得進口和存入保稅倉庫。
3.廢物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
4.進口廢物不能轉關(廢紙除外),只能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進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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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