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來源:www.examda.com
2. 報關單位——是指依法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3. 報關企業——是指按照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4.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5. 報關活動相關人——是指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保稅貨物的加工企業、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等,他們一般不能辦理報關業務,但與報關活動密切相關,承擔著相應的海關義務和法律責任。
6. 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第二章
1. 海關——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2. 關境——適用于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
3. 海關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4. 關稅——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及《進出口稅則》,對準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5. 走私——進出境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物品、進境的境外的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行為稱為走私。
6. 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
7. 海關證稅——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進出口稅則》,對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來源:www.examda.com
8. 查緝走私——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海關監管場所和海關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發現、制止、打擊、綜合治理走私活動而進行的一種調查和懲處活動。
9. 編制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搜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的業務活動,以全面、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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