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的相關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階段)
1、海關行政復議的申請:
(1)復議的申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依法向海關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復議申請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一個管轄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復議申請的方式與內容: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
2、海關行政復議的受理:海關收到申請后應于5日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不予受理的情況
(1)申請人不是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不屬于海關行政復議范圍的;
(3)超過法定申請復議期限,且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如果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海關行政復議的審理
――是指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案件后,對復議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4、海關行政復議的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
①復議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②經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
③有第三人參加復議的;
④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需進一步調查的。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延長復議期限,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復議審查期限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
(2)復議決定的種類
①決定維持
②決定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律職責
③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④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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