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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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二)租船定艙問題
采用CIF術語成交,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是租船定險,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事宜。關于運輸問題,各個慣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其基本點是相同的,即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賣方只是負責按通常條件和慣駛航線,租用適當船舶將貨物運往目的港。因此,對于在業務中有時買方提出的關于限制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司的船只等項要求,賣方有權拒絕接受。但賣方也可放棄這一權利,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融。就是說,對于買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賣方能辦到又不會增加額外開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就必須嚴格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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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后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可見,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款。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下,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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