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的注冊登記,取消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有關執業
5.取締未經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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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