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報的期限(重要考點)
①進口貨物: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或星期日的,順延到節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超期3個月由海關變賣處理(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處理。
②出口貨物: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③經海關批準允許集中申報的進口貨物,在規定期限錄入“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向海關申報,海關審結之日起3日內現場交單。在次月10日,對一個月以內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歸并,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2008年教材變動的地方)
④特殊貨物,經電纜、管道或其他方式進出境的貨物,按照海關規定定期申報。
(4)申報日期:(重要考點)
指申報數據被海關接受的日期。無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還是以紙質報關單申報,海關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即為申報日期。
①采用先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后提交紙質報關單,或僅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
②電子數據報關單被退回,重新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重新申報的日期。
③先紙質報關單申報,后補報電子數據,或只提供紙質報關單申報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報關單上做登記處理的日期為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5)滯報金:(重要考點 )
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滯報金按日計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
計征起始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①電子數據申報后,未在規定期限提交紙質報關單,被海關撤單需重新申報產生滯報的,計征起始日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以海關重新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②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并經海關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產生滯報的,滯報金的征收,以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之日起15日為起始日,以海關重新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③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期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變賣處理,收貨人申請發還余款的,要扣除相關的費用(例如倉儲費,滯報金等),滯報金的征收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以該3個月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滯報金按日征收金額,為完稅價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點為:50元
※滯報金的計征起始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自其后第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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