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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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發放配額、關稅配額、許可證或者自動許可證明的決定不服的,對確定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規定不妨礙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口貨物采取的關稅、檢驗檢疫、安全、環保、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
第七十三條出口核用品、核兩用品、監控化學品、軍品等出口管制貨物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對進口貨物需要采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貨物進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貨物進出口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并負責貿易爭端解決的有關事宜。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 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0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1992 年12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12月29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22日國務院批準、1993 年10 月7 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1993 年12月22日國務院批準、1993 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1994 年6月13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7月1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的《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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