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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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筆記
第一部分 報關專業知識
一、 報關概述
(一) 報關
1. 概念: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P1)
2. 范圍:①進出境運輸工具.②進出境貨物.③進出境物品.
3. 分類:
(1) 按照報關的對象: ①運輸工具報關. ②貨物報關. ③物品報關.
(2) 按照報關的目的: ①進境報關. ②出境報關.
(3) 按照報關活動的實施者不同:
① 自理報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手續.
② 代理報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代理其辦理報關手續.
(二) 報關單位
1. 概念:報關單位是指在海關注冊登記或已經海關批準,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海關事務的境內法人或其他組織。(關鍵詞——境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分類:
(1)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貨物的進口人或者出口人(沒有取得進出口權的企業,單位不得進口或者出口貨物)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又稱經營單位)——主營業務是對外貿易經營包括貿易型、生產型、倉儲型——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自理報關單位——自理報關(不得為其他人報關)——企業經營需要可辦理異地報關業務。
(2) 報關企業:
① 專業報關企業:依照海關規定的程序設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的境內法人.(報關公司或者報關行)
主營業務是(社會化)報關納稅服務——由注冊地海關初審,上報海關總署審批——代理報關(是一種為進出口業務提供納稅服務的行為)——只能在注冊地海關從事報關服務。
②代理報關企業: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等業務,并接受委托代辦進出口貨物,國際運輸工具的報關,納稅等海關事務的境內法人.
主營業務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或國際運輸工具的代理——經營審批是外經貿主管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代理報關——但只能在本企業承攬承運范圍內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報關納稅。
(3) 法律責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暫停報關權:
(1) 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經警告無效的;
(2) 不履行納稅義務和其他應履行義務的;
(3) 經海關年審不合格的;
(4) 內部報關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其他原因需要暫停報關權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取消報關單位的報關權:
(1) 主管部門已經撤消其進出口經營權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2) 報關單位解體或并入其他單位的,專業、代理報關企業原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開辦條件的;
(3) 犯有走私罪的;
(4) 有暫停報關情形,情節嚴重的。
3. 有違法行為但未構成走私行為,按海關規定處罰
4. 有違法行為且構成走私行為而不構成走私罪的,按走私行為處罰。
5. 違法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消其報關注冊登記,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報關活動相對人.
1. 概念: 指經營海關監管倉儲業務的企業、保稅貨物的加工企業、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等。(轉關運輸——指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往另外一個海關地點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2. 分類:①海關監管貨物倉儲企業②從事加工貿易生產加工的企業③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④其他
3. 法律責任:違反《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消注冊。
(四)報關員
1. 概念:取得報關員資格,依法在海關注冊,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等海關事務的人員。
2. 資格:(P11)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未注冊成報關員;連續2年脫離報關員崗位的證書自動失效。
3. 權利和義務:(P12)
4. 報關員的行為規范: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報關單位的報關工作;遺失報關員證件的,應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并登報聲明作廢。
5. 法律責任:
(1). 未取得資格從事報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2). 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范圍報關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3). 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
(4). 報關員有違反《海關法》行為,海關吊銷其報關員證件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報關員注冊。
(5). 報關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處以罰款:
① 轉接、涂改報關員證件的;
② 未經海關同意,逾期1個月不參加年審的;
③ 未經企業授權擅自承攬報關業務的;
④ 不履行海關規定的報關員義務的;
⑤ 因其他原因需處以罰款的。
(五) 報關行業協會(P13-P16)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