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海關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海關的性質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1.海關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權,即海關是代表國家在進出境活動中行使監管職能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機關,海關的權力授自國家。
2.海關實施監管的范圍是進出境活動,即海關的監管對象是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以及上述貨物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二)中國海關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了中國海關的任務,“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四項基本任務)。
1.監督管理
海關監督管理的對象分為三部分:
(1)對貨物的監管;
(2)對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
(3)對運輸工具的監管。
2.征收稅費
對進出口貨物及進出口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征收關稅及代政府其他部門在貨物進出口環節征收國內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監管手續費等。
3.查緝走私
查緝走私是世界各國海關普遍承擔的一項職責,也是中國海關的基本任務之一。中國海關根據《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各監管場所和設關地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執行緝私任務。海關是法律規定有權查私并處理走私案件的機關。
4.編制海關統計
以數字形式反映一國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的情況。列入中國海關統計的貨物范圍有兩大類:
(1)實際出入境的對外貿易貨物;
(2)對中國物資儲備增減有直接影響的進出境物品。
(三)中國海關的權力
1.海關的權力范圍
在被指定的范圍內執行監管活動。這個范圍主要指各國的關境(我國的國境大于關境)。
2.海關權力的具體內容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的權力主要包括:
(1)許可審批權
許可審批權包括對企業報關權以及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儲、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運輸、保稅貨物的加工等業務的許可審批,對報關員的報關從業審批等。
(2)稅費征收及減免權
海頭依法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特定地區(如保稅區)、特定企業(如三資企業)或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關稅。
(3)行政強制權
行政強制權是海關保證其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權力。主要包括:
A.檢查權。
海關有權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檢查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對走私嫌疑人身體的檢查,應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進行;對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超出這個范圍,在調查走私案件時,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B.查驗權。
海關有權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 [Page]
C.查閱、復制權。
此項權力包括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D.查問權。
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進行查問,調查其是否有違法行為。
E.查詢權。
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F.扣留權。
海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扣留權:
① 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貨物和物品以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可以扣留;
②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③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對查獲的走私罪案件,應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偵查機構。
G.滯報金、滯納金征收權。
海關對超過規定期限報關貨物征收滯報金,對逾期繳納進出口稅費的征收滯納金。
H.提取貨樣、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查驗貨物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提取貨樣;進口貨物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提取依法變賣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貨物的,海關有權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不宜長期保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等。
I.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權。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
①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內扣繳稅款;
②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③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J.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
K.連續追緝權。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這里所稱的逃逸,既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自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向內(陸地)一側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側逃逸。海關追緝時需保持連續狀態。
L.稽查權。
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檢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封存有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封存被稽查人有違法嫌疑的進出口貨物等。
(4)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情事的報關單位和報關員處以警告以及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的處罰等。
(5)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定,由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準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6)其他行政處理權
A.行政命令權,比如對違反海關有關法律規定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退運等。
B.行政獎勵權,即對舉報或者協助海關查獲違反《海關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的權力。
C.行政裁定權,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
除以上行政處理權以外,在進出境活動的監督管理領域,海關還具有行政立法權和行政復議權。行政立法權是指海關總署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發布海關行政規章的權力;行政復議權是指有權復議的海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對相對人不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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