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及其貨物的監管和報關要點
1.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2.對加工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按進口貨物報關,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免交付緩稅利息;
3.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適用電子帳冊管理,實行備案電子帳冊的滾動累加、扣減,每6個月核銷一次;
4.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經加工區主管海關的關長批準,由接受委托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后方可辦理出區手續。加工完畢后,加工產品應按期(一般為6個月)運回加工區,區內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提交運出加工區時填寫的“委托區外加工申請書”及有關單證,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加工區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后,應退還保證金或撤消保函;
5.從境內區外運進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按照對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境內區外企業依據“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6.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在境內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測試、檢驗和展示的產品,應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7.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經主管海關批準可運往境內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但不得用于境內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并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區內,特殊情況應提前7天申請最多可延期1個月。海關需留存模具生產的樣品,以備運回時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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