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點擊關注微信:
3.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或涉及環境衛生、疫情標準的重要進出口商品,收貨人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監造或監裝,以及保留貨到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條款。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組成
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以及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1.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所進行品質、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我國實行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商品檢驗機構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我國商品檢驗的種類分為四種,即法定檢驗、合同檢驗、公正檢驗和委托檢驗。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進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2.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的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實行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動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的方式有:實行注冊登記、疫情調查、檢測和防疫指導等。其管理主要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檢疫以及出入境運輸工具檢疫等。
3.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其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在進出口口岸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貨物、運輸容器以及口岸轄區的公共場所、環境、生活設施、生產設備所進行的衛生檢查、鑒定、評價和采樣檢驗的制度。
我國實行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其監督職能主要包括:進出境檢疫、國境傳染病檢測、進出境衛生監督等。
三、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出口貨物收匯管理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采取的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出口單位將外匯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頒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出口外匯核銷單管理的方式,對出口貨物實施直接收匯控制。“出口外匯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后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一。該控制方式的具體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外匯核銷單,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簽注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收匯核銷。
(二)進口貨物付匯管理
進口貨物付匯管理與出口貨物收匯管理均采取外匯核銷形式,國家為了防止匯出外匯而實際不進口商品的逃稅行為的發生,通過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實際監管來監督進口付匯情況。其具體程序為:進口企業在進口付匯前需向付匯銀行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憑以辦理付匯。貨物進口后,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憑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證明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核銷。 [Page]
四、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我國2001年底正是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于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則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的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保障措施協議》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有關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一)反傾銷措施
我國依據WTO關于《反傾銷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在全部調查結束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防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2.最終反傾銷措施
對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在正常的海關稅費之外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二)反補貼措施
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措施相同,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1.臨時反補貼措施
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擔保(現金保證金或保函)或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2.最終反補貼措施
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征收反補貼稅。
征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三)保障措施
根據WTO《保障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保障措施分為臨時保障措施和最終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
臨時保障措施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延遲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進口國與成員國之間可不經磋商而采取臨時性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并且此期限計入保障措施總期限。
臨時保障措施應采取增加關稅形式。如果事后調查不能證實進口激增對國內有關產業已經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則征收的關稅應立即退還。
2.最終保障措施
最終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純粹的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形式。但保障措施應僅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內實施。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損害的產業,或有證據表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實施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過8年。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