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外資企業出資并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減免稅登記。
1個月: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限,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運后一個月內申請核銷。加工裝配合同、進料對口合同以出口交貨的最后期限為合同期;進料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保稅集團加工貿易合同以海關核發《登記手冊》之日起1年為合同期,也是手冊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運早于合同期的,應當在出運后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銷;遲于合同期,應當在合同到期1個月內申請核銷。
2個月:出口加工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復運進區。特殊情況下不能運回的,應于期滿前7天內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個月: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3個月: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規定的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關提取變賣。
3個月:過境貨物申報進境后6個月內不能出出境的,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外國轉運貨物在中國口岸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改換包裝或進行加工,并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并轉運出境
3個月: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經海關確認后,由原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自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退運出境手續,或由收發貨人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暫時進境或租借進境的集裝箱應在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3個月。
3個月:進境行郵物品在3個月內應海關申報。
3個月:申請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授權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對外公布。
3個月:查驗貨物被海關損壞后,自收到《賠償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以向海關領取賠款。
3個月:特定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延長期限是3個月。
3個月:轉運貨物、通運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3個月內出境。
6個月:保稅區委托區外企業加工貨物,加工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過境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
6個月:暫時(準)進出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是貨物進出口之日起的6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6個月。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能及裝貨物的容器,應自延期第一個月起每月按原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1/48為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繳納。
半年:加工區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向海關進行一次核銷手續。
6個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6個月:出口加工貿易的出口料件應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進口。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加工區原則上不得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在經主管海關關長批準后,由接受委托我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后辦理出區手續。加工期限6個月,不得延期。
6個月:在海關提出追索之日起6個月內,擔保人有權向海關提供貨物已復出口或ATA單證冊已合法注銷的證據。
6個月:進口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暫準進口貨物應于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如需延期,應提前海關提出申請。延長期滿后不再給予延長,如特需,應報海關總署批準。對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在延長期內,自第7個月開始按月征收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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