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定(考點)
(1)海關發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4)案件審查(5)告知、復核和聽證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出發決定的情形(參見教材409)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出發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定辦理:(考點)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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