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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輔導資料: 第六章筆記提煉(13)
二、商品編號
本欄目應填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商品編碼,以及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編號組成的10位商品編號。
三、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應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應按照《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并歸類后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一并歸類后商品的規格型號。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和規格型號。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注英文商業名稱;進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應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樣,并與品牌之間用“/”相隔。
2.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注“S”字樣,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后應當依次加注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
汽車零部件屬于可以適用于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后應當加注“TY”字樣,并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
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后填報,并用“/”與之相隔。
汽車零部件報驗狀態是成套散件的,應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報該成套散件裝配后的最終完整品的零部件編號。
(八)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范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F”,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余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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