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許可證,動物檢疫審批,特許審批,過境動物檢疫審批,衛生證書,檢驗證書,信用證,發票,提送單,裝箱單,入境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過境動物,禁止進境物。
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證初審辦理程序
一、辦理機構和辦理時間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物檢驗檢疫處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12:00、下午1:00—4:30(法定假日除外)
二、辦理地址和聯系電話
北京朝陽區甜水園街6號。電話:58619042/9043
三、辦理時限
申請單位對許可證申請表填寫正確、所附有關文件齊全、提供的生產、加工、儲存地、隔離場符合要求后,在5個工作日完成許可證申請的初審
工作。
四、辦理檢疫許可證的依據和范圍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規定:“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第五條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類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第二十三條規定:“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線過境”。《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貨主應當事先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過境轉移,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上幾條規定,是動物檢疫審批的法律法規依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名錄》對動物檢疫審批的范圍做了如下規定 :
(一)動物檢疫審批
1.活動物:動物(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蝦、蟹、貝、蠶、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
2.食用性動物產品:肉類及其產品(含臟器)、動物水產品、蛋類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鮮奶、奶酪、黃油、奶油、乳清粉等);
3.非食用性動物產品:皮張類、毛類、骨蹄角及其產品、明膠、蠶繭、動物源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飼料用乳清粉、魚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動物成份的有機肥料。
另外,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曾聯合發文(見農牧發[2000]21號及[2001]第144號),對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動物性飼料產品種類作了如下詳細規定:動物性飼料產品是指源于動物或產自于動物的產品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漿粉、動物下腳料、動物脂肪、干血漿及其他血液產品、脫水蛋白、蹄粉、角粉、雞雜碎粉、羽毛粉、油渣、魚粉、磷酸氫鈣、骨膠,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類飼料。
(二)特許審批
動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動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物性廢棄物等),動物尸體。
另外,根據農業部《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部1992年6月11日公布執行)規定,進口其中的細胞、血清、動物廢棄物以及可能被病原體污染的物品也應列入特許審批范疇。總之,今后凡進口國家禁止進境的檢疫物的,必須事先辦理特許審批手續。
(三)過境動物檢疫審批: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過境的轉基因動物、動物產品及微生物也須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
上述審批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境物名錄,及時制定、調整并發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物及其產品名錄。
五、檢疫審批機關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其他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未獲批準通知單》。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初審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初審工作。
六、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的條件
根據《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辦理進境檢疫審批手續: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動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有關雙邊檢疫協定(含檢疫協議、備忘錄等)。
七、檢疫審批程序
根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檢疫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審核批準、許可證管理使用規定。
(一)申請
1.申請單位的資格
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過境動物和過境轉基因產品的申請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請時限
目前,就申請單位應在進貨前提前多長時間提出檢疫許可申請沒有明確規定。因為進口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比如:進口國的動物疫情、進口國的動物疾病防疫體系現狀及檢疫水平、國內有無合適的動物隔離場或定點加工廠等。如果想從沒有與中國簽署檢疫議定書的國家進口動物,國家質檢總局首先要了解輸出國相關動物疫病的流行情況,而且需要與輸出國官方動物檢疫機關進行磋商,確定檢疫衛生條件;如果想從某國進口肉類,國家質檢總局要派人進行產地調查和風險評估,只有經過注冊認證的企業,才有資格向中國出口肉類。不容置疑,簽署雙邊檢疫議定書或對國外企業注冊認證肯定需要較長的時間。對于此類進口審批,在沒有進口檢疫標準前是無法進口的。因此提醒進口動物或動物產品單位,進口前盡早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關咨詢,以免貽誤商機。
3.申請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根據擬進口的動物、動物產品、禁止進境物的不同,申請單位應提交的材料也不同:
(1)進口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
(2)進口后在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動物產品
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單位與定點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此項適用于當輸入的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蠶繭和水產品等須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時];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3)進口后不須在定點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動物產品
這類產品如動物源性飼料、動物源性飼料添加劑等。申請單位應提交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時,須提供農業部頒發的產品登記證復印件;按照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產品,同一申請單位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上一次《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4)過境動物
申請單位應提交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5)禁止進境物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立項證明文件;同時須有申請單位如實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初審權限的劃分
根據進境物的不同,申請材料需要提交不同的初審機構。具體規定如下:
(1)對進境的動物源性食品,由入境口岸和目的地口岸檢驗檢疫局進行初審。
(2)對入境后不需要實施隔離檢疫和檢疫監管的進境動物產品,如動物源性飼料、動物源性飼料添加劑等,由入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進行初審。
(3)對入境后需要實施隔離檢疫和檢疫監管的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如活動物、原皮、原毛、原羽毛/絨、生骨、生蹄、生角、明膠、特許審批類等,由使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進行初審。
(4)對藍干皮、藍濕皮、已揉制毛皮、洗凈毛、毛條、炭化毛、水洗羽毛、水洗羽絨、蠶絲等不需要初審。
5.《許可證申請表》的填寫說明
(1)本申請表須如實填寫并加蓋申請單位的公章,涂改無效;
(2)申請進境動植物的應填寫數量及計量單位,申請進境動植物產品的應填寫重量及其計量單位;
(3)“產地”填產地國家或地區;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適用于申請過境動物時填寫;
(5) 指運地”指進境檢疫物在我國辦理結關手續的地點;
(6) “目的地”指進境檢疫物的最終到達地。如申請過境動物檢疫審批,則填寫輸入國家地區或地區及其入境口岸;
(7)“運輸路線與方式”指檢疫物離開輸出國或地區到目的地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
(8)“隔離檢疫場所”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批準的動物進境后的隔離檢疫場所。
(二)審核批準
1.初審機構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所填《進境動植物檢疫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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