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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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區域進口自用物資及出口貨物
一、定義
特定區域進口自用物資及出口貨物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等5個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三峽庫區等在國家核定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還的進口自用物資及對這些地區單獨實施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301”,簡稱:特定區域。
二、適用范圍
1.上述地區內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在國家核定額度內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還的進口自用物資;
2.上述地區生產的出口產品,包括上述地區用內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產品。
保稅區進口自用物資
一、定義
保稅區進口自用物資指對保稅區單獨實施征減免稅政策的進口自用物資。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307”,簡稱:保稅區。 二、適用范圍
1.保稅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物資。
2.保稅區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進口的生產設備和其他自用物資。
其他執行特殊政策地區出口貨物
一、定義
其他執行特殊政策地區出口貨物指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單獨實施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399”,簡稱:其他地區。
二、適用范圍
上述地區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
外)生產的出口產品,包括上述地區用內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產品。
科研機構、學校進口科教用品
一、 定義
科研機構、學校進口科教用品指為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學的貨物。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01”,簡稱:科教用品。
二、適用范圍
1.國務院規定的科研開發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的科教用品;
2.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科研開發機構和學校進口的科教用品;
3.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集團)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2000年底以前進口的科研物品。
企業技術改造進口貨物
一、定義
企業技術改造進口貨物指為了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現有生產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必需的先進技術、機器、儀器和設備。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03”,簡稱:技術改造.
二、適用范圍
1.技改項目進口貨物;
2.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貨物。
國家重大項目進口貨物
一、定義
國家重大項目進口貨物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項下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設備,以及安裝所需材料等。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06”,簡稱:重大項目。
二、適用范圍
列入《國務院已批準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進口的機器設備等。
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建設進口設備
一、定義
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建設進口設備指為促進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有關征減免稅政策進口的用于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建設的機器、設備。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12”,簡稱:基礎設施。
二、適用范圍
《進口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專用設備準予減免稅品種表》所列的各種機器、設備。
進口殘疾人專用品和專用設備及殘疾人企業出口產品
一、定義
進口殘疾人專用品和專用設備及殘疾人企業出口產品指為支持殘疾人康復工作、幫助殘疾人自立而免稅進口的殘疾人專用品和有關福利機構、康復機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稅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設備及專用生產設備,以及殘疾人企業生產的免稅出口產品。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13”,簡稱:殘疾人。
二、適用范圍
1.有關單位進口的殘疾人個人專用物品;
2.民政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所屬福利機構、榮軍康復醫院、康復機構有關企業進口的用于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等的專用儀器、設備及專用生產設備;
3.殘疾人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
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
遠洋漁業自捕水產品指取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遠洋漁業企業及外商投資的遠洋漁業企業,在規定的額度內自捕運回的水產品。
本征免性質代碼為“417”,簡稱:遠洋漁業。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