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法:
(1)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2)成交價格
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成交價格不完全等同于貿易中實際發生的發票價格,需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成交價格的調整因素
計入因素:
①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濟費用
傭金分為:購貨傭金和銷售傭金
購貨傭金也叫買方傭金,不計入完稅價格。而銷售傭金(賣方傭金)要計入完稅價格。
②與進口貨物作為一個整體的容器費
③包裝費
④協助的價值
⑤特許權使用費
⑥返回給賣方的轉售收益
上述所有項目的費用或價值計入到完稅價格中,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①由買方負擔
②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中
③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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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