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1.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在爭議發生前,合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表明在爭議發生時,當事人自愿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
※另一種仲裁協議: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爭議發生后訂立的提交仲裁的協議。
這兩種仲裁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協議的作用(這三個作用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
(1)表明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自愿提交仲裁
(2)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3)可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3、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一般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執行,而不能就同一問題再訴諸法院。當事人只有認為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問題,才可以要求法院對仲裁予以審查,法院一般不審查仲裁的實體問題。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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