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識產權權利人應承擔的責任
1.海關依法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2.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的。
3.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節 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一、海關行政許可概述
(一)含義
海關行政許可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與海關進出關境監管管理相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意義
(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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