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法
進口完稅價格盡可能采用貨物的成交價格。
(1)完稅價格--滿足一定條件的成交價格+相關費用(指: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費、與運費相關的其他費用、保險費等)。
(2)成交價格--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注:實付或應付--指必須由買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進口貨物,支付的對象既包括賣方也包括與賣方有聯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經支付和將要支付兩者的總額。
(3)關于“調整因素”(計入項目和扣減項目)
①計入項目(+)(由買方負擔;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中;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
A.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購貨傭金(-):買方(支付)--代理人
銷售傭金(+):賣方(支付)--代理人(一般最終由買方支付)
經紀費(+):買賣雙方(委托人)(支付)--經紀人
B.與進口貨物作為一個整體的容器費(同一稅則號)
C.包裝費:材料費、勞務費
D.協助的價值(買方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的方式向賣方提供)
協助價值計入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應滿足的條件:
由買方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的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
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
可適當按比例分攤。
下列四項協助費用應計入:
進口貨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的價值;
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的價值;
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的價值;
在境外完成的為生產該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工作的價值。
E.特許權使用費:買方為取得特許權(專利權或分銷權等)而支付的費用
F.返回給賣方的轉售收益
②扣減項目(-)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A.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B.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C.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及其國內稅;
D.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E.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F.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a.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
b.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
c.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
d.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與沒有融資安排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非常接近的。
(4)成交價格本身須滿足的條件
①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即:不受限制--接受,限制--不接受。
這些情況視為限制
A.進口貨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費贈送的;
B.進口貨物只能銷售給指定第三方的;
C.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后只能銷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D.其他經海關審查,認定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下列限制不影響成交價格
A.國內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限制;
B.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
C.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
②貨物的出口銷售或價格不應受到某些條件或因素的影響,由于這些條件或因素,導致該貨物的價格無法確定。
受到影響的情形
A.進口貨物的價格是以買方向賣方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貨物為條件而確定的;
B.進口貨物的價格是以買方向賣方銷售其他貨物為條件而確定的;
C.其他經海關審查,認定貨物的價格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影響的。
③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因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夠被合理確定。
④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不影響價格
若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下列任一款價格相近,則視為無影響:
A.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B.按照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C.按照計算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若不能證明,則視為特殊關系影響了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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