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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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貿易管理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涉及到的相應內容作出了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之一。
目前,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前,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序在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后,方可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也可以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實施國營貿易管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巴黎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為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實行有效的宏觀管理,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不得以非商業因素拒絕其他企業。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境的貨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出入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其國家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我國貿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聲譽和對外貿易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內的生產、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保護我國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范圍
1.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法檢目錄)。該目錄所列名的商品稱為法定檢驗商品,即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進出境商品。
2.對于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是否需要檢驗,由對外貿易當事人決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或者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申請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實施檢驗檢疫并制發證書。此外,檢驗檢疫機構對法檢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監督管理。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