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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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現在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是修訂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現在主管部門應為: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條 商檢機構和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第四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應當根據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由國家商檢部門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公布實施。
這里容易出多項選擇題:大家要留意
例:國家商檢部門制定《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原則包括( )
A.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B.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C.保護環境
D.防止欺詐行為
答案:ABCD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第六條 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七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八條 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和向有關方面提供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
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