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的海關記分考核管理
1.對象:在職報關員
A。報關單填制不規范的報關員
B.報關行為不規范的報關員
C.被海關暫停執業,撤銷報關從業資格的報關員
2.性質:是一種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
3.管理部門:海關企業管理部門
4.記分考核量化標準:記分周期從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一個記分周期30分(見圖表)
5.記分考核管理的救濟途徑
《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紙質告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接到申辯申請7日內作出答復,對記分錯誤的應對予以更正。
6.崗位考核
根據海關規定,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地海關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經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崗。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冊地海關申請將原記分分值予以取消。崗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繼續參加下一次考核。
報關員記分已經達到30分,拒不參加考核的,直屬海關可以將報關員的姓名及所在單位等情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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