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包括完全獲得標準、增值標準、直接運輸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
①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開采的礦產品;
②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③在該國(地區)領土出土和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④在該國(地區)領土或領海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⑤由該國(地區)船只在公海捕撈的水產品和其他海洋產品;
⑥該國(地區)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⑤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⑦在該國(地區)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舊物品;
⑧該國(地區)利用上述①—⑦項所列產品加工所得的產品。
(2)從價百分比標準: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材料進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
目前我國簽署的各優惠貿易協定主要的從價百分比標準是:
A.《亞太貿易協定》增值部分≤55%;原產于孟加拉國的產品≤65%
B.《框架協議》下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來自自由貿易區≥40%,即非自由貿易區≤60%
C.CEPA項下的港澳產品比例應占30%
D.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來自巴基斯坦成分或+中國成分占≥40%
E.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受惠國的價值≥40%
F. 《中智自貿協定》,來自中國或智利產品價值≥40%
(3)直接運輸標準
①《亞太貿易協定》
A.貨物運輸未經非受惠國關境
B.經非受惠國運輸,但能證明由于地理原因或商業運輸要求,并且未被使用、交易或消費、未被處理
②《框架協議》
從某一東盟國家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東盟--我國
東盟國家--其他自由貿易區--我國(未經過非自由貿易區)
東盟國家--非自由貿易區--我國(需滿足條件):
A.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B.產品經過上述國家時未進行貿易或者消費;
C.除裝卸或者為保持產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加工外,產品在上述國家未經過任何其他加工。
③ CEPA香港--內地口岸;澳門--內地口岸(不能從香港以外地區或國家轉運)
④《早期收獲協議》即《中巴自貿協定》
受惠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中國
受惠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一個或多個其他國家或地區--中國
應符合條件:
A.僅出于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B.貨物未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
C.未經任何加工和改變性質的處理。
⑤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與④相同應當直接從受惠國運輸至我國,途中為經過中國和該受惠國以外的其它國家(地區)。如經過了其它國家(地區)運輸,則必須符合④所列的條件。
⑥ 《中智自貿協定》:與④相同。所經過的其它國家(地區)停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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