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關辦公場所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
①變更:被許可人可以在該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作出準予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變更申請。
②延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的準備
①聽證的通知:海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事項通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人或者聽證參加人。
②確定聽證主持人。
(2)舉行聽證
①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宣布聽證事由等
②宣布聽證秩序
a、審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陳述審查意見和依據、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b、審查海關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人、龍華人或者聽證參加人可以繼續在進行陳述。
c、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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