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
精神藥品即抗精神失常藥, 主要用于治療各種精神病, 大多具有使狂躁興奮的精神病人安定的作用. 按其作用可分為四類: 抗精神病藥, 抗抑郁病, 抗焦慮藥, 抗躁狂藥. 為了防止濫用上述藥品使人形成依賴性, 國家加強了對上述藥品的進口管理. 對此, 國務院發布了《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該《辦法》規定, 精神藥品進口的業務單位, 由商務部指定. 進口精神藥品需經衛生部審查批準.
精神藥品進出口的基本手續是:
因醫療, 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精神藥品的, 應報經衛生部審查批準, 發給《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 憑以辦理進口海關手續. 精神藥品進口需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后方準進口.
出口精神藥品, 需向衛生部提出申請, 并交驗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允許進口準許證, 經衛生部審查批準, 發給《精神藥品出口準許證》后辦理出口手續, 海關憑以及其他有關單證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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